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45句文案】
- 2024-02-05 13:07:59
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
1、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2、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第二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6、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8、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9、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0、《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1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3、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4、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5、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6、二是牢记“两个务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该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准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铜墙铁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思考我得到了什么,多想想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诚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17、首先,要提高政治占位,其次,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三是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8、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19、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反映了廉洁的底线。
20、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21、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22、第三章附则
23、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4、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2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基本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6、第四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27、第三章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28、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29、第三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0、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
31、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2、一是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腐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3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34、拓展资料:
35、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6、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37、《廉洁自律准则》充分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38、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39、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40、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1、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2、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43、三是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为官就要把为民谋利作为己任,多办利民之事,。
44、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干部应尽之责,作为一名干部,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准绳,时刻对照、反思自己的工作行为,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45、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